代理操盤,100萬元虧到隻剩1萬元!更有“神操作”追回賠償

“瓊媽,今天清林問你:給他100萬元,月收益10%,敢不敢做?他問我接不接,他有點怕,沒有概念。其實做這個現貨黃金,越高資金越好操作。100萬元,月收10萬元。我這個都可以擔保啦……”

因為經受不住高收益的誘惑,又輕信瞭中介機構“熟人”的保本保收益承諾,一位投資者掉入瞭黃金交易的巨虧“窟窿”,投資的100萬元最後虧成瞭1萬元。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瞭一起經濟糾紛案,上訴人伍小瓊,在她的“幹女兒”,同時也是中介機構職員陳秀枝的建議下投資現貨黃金交易,賬戶的交易由陳秀枝操作。陳秀枝在微信中承諾一個月收益可達10%。

伍小瓊先是投資瞭30萬元,很快收到瞭陳秀枝打來的10萬元的“交易獲利”。嘗到甜頭以後,陳秀枝勸說伍小瓊在賬戶裡又追加瞭80萬元。然而2個月不到,伍小瓊發現賬戶出現巨大虧損,賬戶資金一路縮水到僅剩下1萬多。

在一審和二審判決中,雙方雖未簽訂正式合同,但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重要證據,法院判定伍小瓊基於對陳秀枝承諾的利息收益信賴進行涉案投資,除去伍小瓊在兩次交易中收回的31萬元,陳秀枝總計需要賠償伍小瓊損失779921元及利息。

10%的保本收益誘惑

素來相識,並自認“幹媽”、“幹女兒”的伍小瓊與陳秀枝何以對簿公堂?事情還得從一起黃金交易說起。

原被告雙方,一個想著做一筆穩賺不賠的買賣,一個想著賺一筆豐厚的傭金。沒成想,一個損失99%的本金,另一個被告上法庭。

陳秀枝從事投資類工作,對黃金交易也有一定經驗。在陳秀枝的建議下,伍小瓊開始瞭投資現貨黃金交易,並在香港英皇金融國際有限公司開設賬號為22×××97的賬戶,賬戶的交易由陳秀枝操作,伍小瓊可以登陸賬戶查看賬戶信息,陳秀枝及其所在的投資公司可從中賺取交易傭金。

香港英皇金融國際有限公司對於內地身份開戶的客戶的每日交易實行限額限制及個人外匯限制,所以整個交易要過個“二道手”。伍小瓊的投入資金是按照陳秀枝指示轉入一個名為陳光國的收款人賬戶。

2015年3月20日,伍小瓊向陳秀枝指定的收款人陳光國在中國工商銀行(5.510, 0.05, 0.92%)賬號為62×××14的銀行賬戶轉賬存入30萬元,該賬戶交易由陳秀枝操作。後陳秀枝稱交易獲利,在 2015年4月15日向伍小瓊支付一個月收益款10萬元,這讓伍小瓊嘗到瞭甜頭。

此外,可能由於是熟人關系,兩人交易過程並沒有簽訂任何合同,而是全程通過微信聊天你來我往的方式操作。

陳秀枝在微信中跟伍小瓊說:“瓊媽,今天清林問你:給他100萬元,月收益10%,敢不敢做?他問我接不接,他有點怕,沒有概念。其實做這個現貨黃金,越高資金越好操作。100萬元,月收10萬元。我這個都可以擔保啦,因為資金小,單都不敢做,收益也是固然少的。資金小,不會下很多單。”

2015年5月25日,伍小瓊在微信中問陳秀枝“加上次20萬元,共100萬元”“每月可拿收益15萬元?”對此,陳秀枝給打瞭包票。

既然承諾保本保收益,伍小瓊的膽子就大瞭起來。

她又按照陳秀枝的指示於2015年5月28日向陳秀枝指定的收款人陳光國在中國工商銀行賬號為62×××14的銀行賬戶轉賬存入80萬元,加上之前的20萬元,共計100萬元用於投資。前述100萬元投資款,均已轉入伍小瓊在英皇金融國際開的賬戶。

本來想著坐收紅利,沒想到僅僅才2個月,伍小瓊發現賬戶出現巨大虧損,她慌忙詢問陳秀枝,陳秀枝回復“市場預測要反彈漲,英皇內部也全部買漲,我們參照瞭英皇內部區做單,結果市場大跌。預料之外,我星期五有不祥預感,所以跟你溝通要補倉的問題,星期一沒等補倉,就已經下跌瞭54塊,直接把單止損掉。等於直接虧損,我現在很亂,我不知道怎麼面對。但我知道肯定要面對的,我現在想辦法融資,以後會把倉補救回來,給我一段時間,因為我不想它虧損,我隻能這樣做瞭。”

這下,伍小瓊急瞭,發難質問陳秀枝,“你說不會虧的”“如果會虧,我早拿回來瞭”“我說好像虧瞭,你就說浮虧不關事”。

陳秀枝回復“之前是浮虧,因為市場太猛瞭,不是大傢所想的,一下來就擋不住瞭。我會融資回來,把所有損失補救回來。還有每月的利息,我把營業額全部拿出來。看下是否夠給利息,一個月約10萬元”。

2015年8月11日,陳秀枝又微信伍小瓊“你上次不是說一個月還1萬元。慢慢還完。我今天就和你配合這個,以後就還你1萬元。如果你硬要逼我一次性拿那麼多錢,那你直接起訴我吧,我坐牢也不怕。”

不過,到瞭8月底,伍小瓊在英皇的賬戶資金虧至10079元,雙方關系也進一步惡化。

微信聊天截圖獲法院認可

本案中雙方並沒有簽訂任何合同,原告被告雙方各執一詞。伍小瓊認為涉案投資是在陳秀枝的引導下進行的,賬戶交易也全部是由陳秀枝操作,要求陳秀枝返還100萬元本金。

陳秀枝則認為,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自己並無向伍小瓊收取過任何利益,操盤行為屬於好意施惠。伍小瓊實際掌控交易賬戶,當賬戶出現虧損時,其完全可以終止繼續交易,對於虧損應自行承擔責任。雙方並無簽訂任何委托協議,不應適用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定。

法院對此是如何判定的呢?一審時,法院認定陳秀枝通過保本收益的名義誘騙伍小瓊投資。如此判定,微信聊天記錄在其中起到很大的作用。

一審法院認為,伍小瓊與陳秀枝之間雖然沒有簽訂書面投資協議,但是涉案伍小瓊在香港英皇金融國際有限公司開立的賬戶完全由陳秀枝進行交易操作,陳秀枝可從香港英皇金融國際有限公司處收取一定的傭金。涉案賬戶的資金流入是伍小瓊按照陳秀枝指示匯入他人賬戶再轉入涉案賬戶,收益發放也是由他人賬戶轉給伍小瓊。

從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可見,陳秀枝在微信中勸說伍小瓊追加投資至100萬元,並有保證每月10萬元收益的意思表示,構成對伍小瓊投資的收益承諾。

公安機關調查過程中發現涉案糾紛有涉嫌詐騙的嫌疑,遂進一步對雙方進行瞭傳訊,但最終認定雙方之間系經濟糾紛,未予立案偵查。不過,對此陳秀枝並不服,很快向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庭詢後,伍小瓊向法院提交雙方部分微信聊天記錄,陳秀枝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書面質證意見,應視為其確認該聊天記錄的真實性。

賠償金額方面,伍小瓊在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中兩次確認其總投資110萬元,收回31萬元,其在二審中改稱該陳述系未核算清楚作出,實際上另外20萬元與本案無關,並稱該20萬元系從陳秀枝的朋友處收回的借款,但其對此亦未能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

基於伍小瓊對該20萬元陳述前後矛盾,且無法提供合理解釋,故法院采信對其不利的說法,認定該20萬元亦屬其收回的涉案投資款項。故其實際損失為779921元。

最終,二審法院判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上訴人陳秀枝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被上訴人伍小瓊賠償損失779921元及利息,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拾荒網

Leave a Comment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