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30日訊,發佈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深港通業務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事項、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港股通委托協議必備條款等多項深港通配套規則。深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圍內的股票:截止日前六個月A股日均市值不低於人民幣60億元的深證成份指數及深證中小創新指數成份股,以及A+h股上市公司在上市的A股,除ST及*ST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和B股等股票外,原則上將成為深股通股票。單個深股通交易日的單隻深股通股票擔保賣空比例不得超過1%;連續10個深股通交易日的單隻深股通股票擔保賣空比例累計不得超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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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正式發佈與深港通相關的八大業務規則,包括:《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港股通委托協議必備條款》、《關於深港通業務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事項的通知》、《香港結算參與網絡投票實施指引》,以及修訂後的《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和《交易規則》。
有關負責人表示,深港通業務規則的制定充分吸取瞭滬港通成功經驗,體例架構和主要內容與滬港通基本保持一致,同時突出瞭多層次資本市場特色,擴大標的股票范圍,引入市值篩選標準,切實防范中小市值股票跨境市場炒作和操縱風險。在此基礎上,結合滬港通開通以來的運行經驗和實際情況,吸納市場對部分規則的反饋意見,經與各方充分溝通,形成並發佈瞭交易所層面的相關規則。這些規則規定瞭深港通業務的基本模式、交易結算機制和監管要求,明確瞭證券公司落實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交易風險揭示等客戶管理的具體要求,確定瞭在兩地規則存在差異、股東結構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深股通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監管各項安排,以及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行使股東權利、聯交所子公司作為交易參與人參與交易等事項。
其中,鑒於港股通標的涵蓋瞭部分恒生綜合小型股指數成份股,相關中小市值股票普遍具有規模小、業績不穩定、價格波動幅度較大等特點,《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特別強調瞭以下幾類風險:一是結合標的股票范圍擴大,揭示部分中小市值股票公司基本面變化大、股價波動較大等風險;二是基於兩地規則和制度差異,明確香港市場沒有退市風險警示和退市整理安排,強調股票可能長期停牌和直接退市、退市後名義持有人服務可能受限等風險;三是針對市場關切的“老千股”問題,通過總結分析相關典型案例,梳理出“老千股”的特征,提示關註部分業績差、股價低的上市公司可能存在大比例折價供股或配股、頻繁分拆合並股份的行為,投資者權益可能受損等風險。
同時,為進一步規范深股通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充分保護境內外投資者合法權益,《關於深港通業務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規定瞭信息披露監管相關安排,包括境外投資者行使股東權利、定期報告中的前十大股東披露、境外投資者權益變動披露等,並明確瞭A+H股公司股票停復牌安排,以及就同一信息披露事件出現兩地規則差異的,應遵循披露內容從多不從少、披露要求從嚴不從寬的原則等內容。
8月26日至9月9日,就《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港股通委托協議必備條款》分別向市場和相關交易、結算參與人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91條反饋意見,分別來自證券公司、香港證監會、聯交所、律師事務所和個人等。總體而言,市場各方對上述規則內容表示認可,也提出瞭一些優化和完善的意見建議,經認真研究,采納瞭41條意見,並對相關規則進行瞭修訂完善。
其中,《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根據市場反饋的25條意見(涉及18項內容),修訂13條;《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根據市場反饋的15條意見(涉及10項內容),新增5條,修訂8條;《港股通委托協議必備條款》根據市場反饋的46條意見(涉及42項內容),新增1條,修訂17條。采納的意見主要集中在增加市場特別關註的風險揭示、根據業務運作實際明確具體操作、完善相關規則條款表述等方面;對於有投資者提出的降低或取消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要求、調整港股通紅利稅率等意見,將隨著市場發展和條件成熟,會同相關各方研究處理。該負責人表示,《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等規則的發佈,標志著深港通業務規則基本齊備,基礎制度已成體系。下一步,將在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和領導下,會同有關各方,精心準備、密切協同,繼續紮實做好各項業務和技術準備,深入開展市場組織、投資者教育和業務培訓等工作,全力以赴確保深港通平穩啟動、安全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