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消息未必可靠,信內幕消息未必能賺到錢,這就有一位公司老總聽信內幕交易虧掉135萬。
證監會最新發佈的行政處罰書顯示,一傢A股上市公司將要進行對外收購,有傢公司的總經理黃某國通過關系網在該消息還未公佈之前得到瞭內幕消息,便在該上市公司停牌前一個交易日用自己老婆的賬戶,花300多萬大舉買入這傢上市公司的股票。不料不賺反虧,收購失敗讓這傢上市公司收獲瞭三個跌停,股價一路走低,黃某國虧損135萬,虧損比例45%。
更悲情的是,這筆交易後來被證監會發現,最終被認定為內幕交易,黃某國被罰款30萬元。真是偷雞不成蝕把米。
30通電話+2次見面泄露內幕消息
黃某國的內幕消息來自“關鍵2人”,一位是邦寶益智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李某明,一位是國金證券邦寶益智收購格靈教育事項項目主辦丁某。
事情還得從三年前說起。
2016年11月,邦寶益智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李某明請深圳前海昊創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李某推薦有獨立版權的教育類收購標的。2016年12月初,李某向李某明推薦廣東格靈教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格靈教育),在李某的牽線下,邦寶益智與格靈教育展開收購方面的接洽。
2016年12月8日,李某陪同李某明、邦寶益智董事長吳某輝、國金證券投行八部董事總經理宋某真與格靈教育總經理柯某榮等會面,雙方相互介紹公司基本情況,柯某榮重點介紹公司業務模式。考察結束後,吳某輝認可格靈教育與本公司業務協同性,交待李某明繼續推進收購事宜。
2017年1月10日,李某陪同李某明及宋某真、國金證券項目主辦人丁某等再次考察格靈教育。此次考察之後,李某明向吳某輝匯報稱,格靈教育與邦寶益智業務有很強協同性。此後收購工作順利推進。
2017年2月28日,雙方就收購合同重要條款基本達成一致,3月20日,邦寶益智收購格靈教育基本談妥,3月22日丁某開始密集準備收購事項相關材料,2017年3月25日,吳某輝、柯某榮、李某明、李某等人簽訂收購《廣東邦寶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與廣東格靈教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及其股東之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框架協議》。
2017年3月27日,“邦寶益智”停牌。次日,邦寶益智發佈關於重大事項停牌的公告稱:公司正在籌劃重大事項,該事項可能涉及重大資產重組,並將於2017年3月28日起繼續停牌。
2017年4月5日,邦寶益智發佈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稱:本次籌劃事項為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預計將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2017年5月23日,邦寶益智發佈關於終止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公告。
證監會認定,李某明作為邦寶益智高級管理人員,丁某作為國金證券邦寶益智收購格靈教育事項項目主辦人員,參與談判過程,屬於《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李某明知悉時間不晚於2016年12月8日,丁某知悉時間不晚於2017年1月10日。
黃某國認識邦寶益智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李某明。在李某明知悉內幕信息後、內幕信息公開前,黃某國與李某明共計通話6次。黃某國還認識因業務往來相熟的丁某,在丁某知悉內幕信息後、內幕信息公開前,黃某國與丁某共計通話24次,見面2次。
用老婆賬戶狂買300萬,連吃三個跌停
在得知內幕消息之後,黃某國忙碌瞭起來。
他指示老婆佘某琳用賬戶“佘某琳”買入“邦寶益智”,在邦寶益智停牌前最後一個交易日,也就是2017年3月24日,買入“邦寶益智”87,700股,買入金額3,026,124元,並於2017年12月22日前全部賣出。
佘某琳買賣操作完畢後,通過微信向黃某國反饋瞭購買“邦寶益智”的信息,證監會認為,當日及2017年4月10日兩人的微信對話及詢問筆錄等證據顯示“佘某琳”賬戶3月24日買入“邦寶益智”的決策系由黃某國作出。
調取當時的交易行情,可以看出,重組終止復牌之後,邦寶益智連續3個跌停,而後震蕩下跌,股價走勢疲弱,在持有瞭“邦寶益智”9個月後,黃某國無奈“割肉”,以虧損1,358,248.43元收尾。
證監會調查發現,“佘某琳”證券賬戶交易“邦寶益智”行為明顯異常。
一是黃某國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形成過程高度吻合、與知情人通話時間高度吻合。2017年3月22日,國金證券投行八部執行總經理丁某開始密集準備收購事項相關材料,邦寶益智停牌的關鍵時間節點已確定,當日及3月23日黃某國與丁某分別有3次和2次通話聯系;3月23日傍晚,黃某國與丁某通話後,與其妻佘某琳聯系;3月24日上午,黃某國與丁某通話後,“佘某琳”賬戶賣出持有的3隻股票,大筆集中買入“邦寶益智”;3月27日邦寶益智停牌。
二是黃某國交易涉案股票與平時交易風格不同。“佘某琳”證券賬戶2017年3月24日買入“邦寶益智”成交金額達3,026,124元,為開戶以來最高單日買入成交金額;2017年3月24日10:33委托買入金額達2,208,000元,為該賬戶開戶以來最大單筆委托買入金額。
三是黃某國妻子佘某琳對交易的解釋與實際情況不符。佘某琳稱其長期看好“邦寶益智”,但開戶以來僅在2016年12月7日買入2800股。“邦寶益智”價格自2017年1月20日開始企穩回升,而“佘某琳”賬戶在當時並沒有買入。
綜上,“佘某琳”證券賬戶買入“邦寶益智”的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及停牌時間高度吻合,交易前黃某國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李某明、丁某有通話聯絡,交易行為明顯異常,與過往交易習慣明顯不同,且無合理解釋。
內幕交易之辯
黃某國對證監會有關於內幕交易的認定不服,他提出五大申辯意見:
第一,本案所涉收購事項最終以失敗告終,因而不應當被認定為內幕信息;
第二,第二,內幕信息發展變化相關信息缺失,既然相關信息始終沒有公開,對市場就沒有影響,當事人就無法利用所謂的“內幕信息”;
第三,本案在證據方面以言辭證據為主,客觀證據不足,達不到證明標準;
第四,本案交易行為不存在異常性,符合以往交易習慣;
第五,調查部門調取電子證據的收集過程不符合法定要求,相關調取流程沒有記錄,給當事人閱讀的電子證據沒有密封。
證監會回應:
第一,案件所涉信息是否構成內幕信息,與重組成功與否無關,隻要重組在推進過程中,當事人知悉(或推定知悉)並利用該信息交易,即構成違法;
第二,證據卷第五卷中存有邦寶益智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系列公告,能夠體現內幕信息的發展變化及階段性公開的過程,當事人所說相關信息始終沒有公開,沒有證據支持;
第二,言辭證據與客觀證據的比例問題並非衡量證據是否達到證明要求的標準。本案言辭證據與客觀證據相互印證,能夠證明違法行為的成立;
第四,本案當事人當日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通話,次日令其配偶交易涉案股票,且交易金額為開戶以來最高單日買入成交金額最大值,交易特征明顯異常,符合推定內幕交易的條件;
第五,本案電子證據的取證過程有相關記錄,符合法定程序。在案電子證據一式兩份,一份密封給法院備查,另一份開封由案件審理人員和當事人共同閱讀。電子證據形式符合法定要求。綜上,證監會對黃某國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證監會決定對黃某國處以30萬元罰款。拾荒網,專註短線技術技巧進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