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教你看懂大宗交易內幕

  證券異常交易行為典型案例之五——大宗交易異常行為  重要提示:證券異常交易行為典型案例是對當前證券市場中最為常見的異常交易行為的總結,上交所在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同時,還將對其中情節嚴重、涉嫌市場操縱的異常交易行為,依法報告中國證監會嚴厲查處。另外,案例沒有列舉的行為,並不等於就是合規交易行為。對於規避監管意圖明顯,且多次實施,以致影響交易秩序的行為,上交所同樣將依據相關規定及時采取監管措施。  一、大宗交易異常行為的主要表現  2003年8月,上海證券交易所推出大宗交易制度,是為提高大宗證券的成交效率,減少大宗證券交易對證券競價交易價格的沖擊。依據上交所交易規則,大宗交易的交易時間、價格形成機制、價格范圍等規定均與競價交易規則有所區別,但和競價交易一樣都屬於場內交易。  上交所在日常監管中關註到,與競價交易中直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的異常交易行為不同,投資者在大宗交易中的異常交易行為受交易機制影響,通常表現為利用大宗交易成交數量多以及成交價格較市價有所折扣的特點,進行利益輸送。在這一過程中,投資者無論是通過大宗交易高價買入對手方證券,還是先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證券後再通過大宗交易低價賣出給對手方,相關行為都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影響,幹擾瞭證券市場交易秩序,屬於《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第八條第(十一)項規定的“涉嫌通過證券交易進行利益輸送,且成交金額較大的”的情形,構成大宗交易異常行為。通常情況下,上交所將綜合投資者在大宗交易與競價交易系統中進行反向交易的行為頻次、金額,大宗交易成交價格與二級市場價格的價差,以及該投資者的累計虧損金額這三項因素來判斷其是否存在大宗交易異常行為。  另外,如果投資者的大宗交易行為出現《交易規則》第6.1條第(十二)項規定的“在大宗交易中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情形的,上交所也將及時采取相應的監管行動。  二、某投資者大宗交易異常案  某日,某投資者A以4.63元通過競價交易系統買入某股票666.40萬股。次日,通過大宗交易系統以4.20元賣出667萬股,虧損約287萬元。  在一段時間內,該投資者連續5次進行類似交易,累計虧損約1017萬元。經進一步調查發現,與該投資者進行上述大宗交易的對手方是同一人,且是該投資者的關聯方B.B在較短時間內,通過大宗交易以明顯低於同期二級市場成交價的價格大量買入股票,獲取瞭利益。  上交所認為,該案例中,投資者在大宗交易中的成交價格雖在交易規則允許的范圍之內,但投資者A在大宗交易系統與競價交易系統之間頻繁進行日內或隔日反向交易,並利用價格差異累計向投資者B進行利益輸送,相關行為已構成大宗交易異常行為。鑒此,上交所對相關投資者采取瞭相應的監管行動。  「拾荒網|10Huang.CN」精誠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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