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對結算擔保金的使用規則作瞭規定:
(1)自營賬戶結算準備金小於零,經紀賬戶結算準備金大於等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中金所采取強行平倉等措施後,自營賬戶結算準備金仍小於零,先使用該違約會員的結算擔保金補足,不足部分再按比例使用其他結算會員繳納的結算擔保金。
(2)經紀賬戶結算準備金小於零,自營賬戶結算準備金大於等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中金所采取強行平倉等措施後,經紀賬戶結算準備金仍小於零,先使用該違約會員的結算擔保金補足,不足部分再按比例使用其他結算會員繳納的結算擔保金。
(3)經紀賬戶和自營賬戶結算準備金都小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中金所采取強行平倉等措施後,結算準備金仍小於零,先使用該違約會員的結算擔保金補足,不足部分再按比例使用其他結算會員繳納的結算擔保金。
結算擔保金依上述條款使用時,結算會員分擔的金額以其所繳存的結算擔保金為限,其分擔比例為該結算會員結算擔保金餘額占當前未使用結算擔保金總額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