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近日有媒體透露,《信托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已經出臺。我想瞭解一下,在這份文件中對信托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作瞭哪些規定?可以進行哪些交易?是否會在信托公司產品設計中體現出來?
“信托公司參與股指期貨”的消息在年初已從相關部門透露出來,但正式的業務指引才剛剛下發到各信托公司。由於信托公司在證券投資領域中與私募公司的密切合作,事實上這份文件是放行私募資金進入股指期貨市場的“通行證”。
在正式出臺的《信托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中,對信托參與股指期貨的交易類型、持倉頭寸、信托公司資格、投資顧問公司資格等細節都作瞭明確規定。指引要求,信托公司固有業務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信托公司集合信托業務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信托公司單一信托業務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機為目的而開展股指期貨交易。信托公司申請以投機為目的開展股指期貨交易,要滿足開展套期保值或套利業務一年以上的要求。
對於賣出頭寸,信托公司“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得超過集合信托計劃持有的權益類證券總市值的20%”,而在買入頭寸方面,“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得超過信托資產凈值的10%”。並且,單一信托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股指期貨的風險敞口不得超過信托資產凈值的80%,並符合交易所相關規則。根據指引,信托公司申請股指期貨交易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第一,最近年度監管評級達到3C級以上。申請以投機為目的開展股指期貨交易,最近年度監管評級應當達到2C級以上,且已開展套期保值或套利業務一年以上。第二,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貨交易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第三,具有接受相關期貨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通過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從事相關期貨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員至少2名,相關風險分析和管理人員至少1名,熟悉套期會計操作程序和制度規范的人員至少1名,以上人員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記錄。第四,期貨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直接參與期貨交易活動或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第五,具有從事交易所需要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其他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