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權合約買權賣權等相關概念

股指期權概要及交易策略介紹

股指期權合約分為買權合約(簡稱買權)與賣權合約(簡稱賣權)。買權是指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標的的標準化合約。賣權是指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賣出標的的標準化合約。買權和賣權合約根據買賣操作的不同又分為買入買權、買入賣權、賣出買權以及賣出賣權四種。

建倉則是啟動一手交易,對於股指期權而言,既可以是買入買權或賣權,也可以是賣出買權或賣權。平倉是對先前建倉的頭寸加以平減。

持有者(買方)與立權者(賣方):以買進期權啟動交易建倉的交易者,即為持有者;相反,以賣出期權啟動交易建倉的交易者,即為該期權的立權者。一般來說,一手期權的立權者(賣方)被視為在出售這個期權合約。

履約與指派:期權持有者如果行使其約定的買權或賣權,即在這手期權上履約。買權持有者進行履約就是要買進標的指數;賣權持有者進行履約就是要賣出標的指數。對應於持有者(買方)的履約,立權者(賣方)就會接到指派履行其義務,即隻要有買權持有者執行其買入權利,就有對應買權立權者被指派執行其賣出的義務。而如果有賣權持有者執行其賣出權利,就有對應賣權立權者被指派執行其買入的義務。

在此次仿真交易細則中,我國滬深300股指期權將由交易所系統於期權到期日自動對有交易價值的實值期權進行交易搓合,持有者(買方在規定時間提出放棄執行申請的除外)。有交易價值意指實值額大於交易所規定的期權合約執行手續費的實值期權,而對於虛值期權、平值期權以及實值額小於或者等於交易所規定執行手續費的實值期權,視為沒有交易價值,交易所不予執行。

許多投資者對實值、虛值等術語略感困惑。事實上,實值期權或是虛值期權歸根到底是用以衡量期權標的物約定執行價格與即期標的物價格之間的關系。在先前對期權價格影響因素中,我們瞭解到,期權價格即買進(或賣出)期權合約時所支付(或收取)的權利金,實際上是由期權內涵價值同期權時間價值兩部分所組成,即:

期權價格=期權權利金=內涵價值+時間價值

其中,內涵價值由期權合約的執行價格X與標的資產即期價格S的關系決定,並據此可分為實值期權、平值期權和虛值期權。實值期權是指執行價格小於當前標的價格的買權(XS)。平值期權是指執行價格等於當前標的價格的買權與賣權(X=S)。虛值期權是指執行價格大於當前標的價格的買權(X>S),執行價格小於當前標的價格的賣權(X

而期權權利金的又一組成部分時間價值,又被稱為外涵價值。一般而言,無論是買權或是賣權,期權剩餘時間越長,其時間價值就越大,由此期權有著因時減值效應。在到期日時,期權不再具有任何時間價值,便隻有內涵價值。

操作股指期權時,期權買方是否履約可以說完全取決於期權實值、虛值屬性。實值期權方可能促發買方履約、賣方受指派的實質交易。當現金結算期權履約時,期權持有者(買方)所獲得的現金與指數結算價和期權定約價之間的差價相等,即實值部分與合約乘數的乘積。期權出售者則必須支付與指數結算價和期權定約價之間差額相等的金額。鑒於我國股指期權設計為歐式期權,則期權隻有在到期日方可履約,不會出現提前履約指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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