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後"老鼠倉"!用老爸賬戶違規交易,竟辯稱不懂法律,想再為祖國金融事業作貢獻

利用基金財產為“父親賬戶”牟利23萬元 ,事發後被紀律處分,還申辯稱“對基金行業法律法規瞭解不夠”,“希望繼續為祖國的金融市場建設貢獻力量”,這個一邊違規牟利、一邊抒發情懷的案例令人啼笑皆非。

下面就隨基金君一起看看這個有趣的的違規處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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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父親賬戶投資 利用基金財產牟利23萬元

近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針對一名80後專戶投資經理,開出一份“紀律處分決定書”。

當事人張毅,男,1981年8月出生,時任某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經理。

協會於2019年9月23日對張毅作出《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張毅於規定期限內向協會提交瞭書面申辯意見,協會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瞭審理。

事實上,在協會做出紀律處分決定前,中國證監會上海證監局在今年7月19日就公告瞭針對張毅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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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該決定書的描述,2017年3月,某基金公司在內部檢查時發現張毅未按規定申報投資、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並及時報告上海證監局。

依據基金法的有關規定,上海證監局對該案進行瞭調查、審理。

經查明,張毅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是未按規定申報證券投資,二是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張毅擔任某基金公司固定收益部專戶投資經理,在2016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張毅利用其父親張某芳的證券賬戶進行瞭證券投資,但事先未向某基金公司申報。

以上事實,有該基金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會議紀要、《員工承諾函》《員工股票申報信息表》、“張某芳”證券賬戶交易流水等證據證明。

張毅上述行為違反瞭《基金法》“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並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的規定。

同期,張毅擔任某基金公司固定收益部專戶投資經理並負責多個專戶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管理,期間,其控制“張某芳”證券賬戶進行“15華聯債”“16鄂稻01”“14金貴債”的債券交易。

在上述3隻債券交易不具備快速有利交易條件的情況下,為瞭規避市場價格波動風險,張毅在其控制的“張某芳”證券賬戶與其管理的專戶資產管理計劃之間交易上述3隻債券,為“張某芳”證券賬戶獲取快速交易及價格上的優勢。

具體交易如下:

1、2016年10月28日,“張某芳”證券賬戶賣出“14金貴債”32,429張,同日,張毅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1買入該債券40,000張。

2、2017年2月23日,“張某芳”證券賬戶賣出“15華聯債” 108,721張,同日,張毅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2買入該債券147,171張。

3、2016年11月16日,“張某芳”證券賬戶買入“16鄂稻01” 8,690張,同日,張毅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2賣出該債券9,000張。

經計算,“張某芳”證券賬戶上述交易產生違法所得共計22.9萬元。

以上事實,有該基金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會議紀要、張毅任職專戶投資經理的產品名錄,張某芳證券賬戶及銀行賬戶資料、交易明細、手機MAC截屏,張毅及張某芳的詢問筆錄、相關專戶資產管理計劃指令委托成交記錄、萬得金融終端數據、上海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盈利計算結果等證據證明。

張毅上述行為構成瞭《基金法》“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上海證監局決定: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對張毅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22.9萬元,並合並處罰2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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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處分:加入黑名單 期限為十年

以上事實由上海證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確認後,協會根據《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依據相關自律規則直接對張毅作出紀律處分。

根據《基金法》《會員管理辦法》《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規定,協會擬對張毅采取“加入黑名單,期限為終身”的紀律處分措施。

協會於2019年9月23日對張毅作出《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張毅於規定期限內向協會提交瞭書面申辯意見。

張毅提出的申辯意見以下:

第一,其對基金行業法律法規瞭解不夠。

第二,已及時將盈利上繳基金公司並彌補專戶損失。

第三,違法行為發生後,基金公司已給予其開除的處分並停發其獎金,上海證監局也已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並合計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已受到嚴厲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四,希望繼續為祖國的金融市場建設貢獻力量。

經審理,協會認為:

第一,張毅作為基金經理有熟悉基金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的義務,對基金行業法律法規瞭解不夠不是法定的免責事由。拾荒網專註短線技術技巧進階。

第二,根據《會員管理辦法》規定“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積極承擔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有關責任,主動采取補償投資者損失、與投資者達成和解等措施,減輕或消除不良影響的,協會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對其作出的紀律處分”。

張毅退賠彌補相關專戶資產管理計劃損失符合上述規定的紀律處分減免情節,協會對此項申辯意見予以采納。

第三,張毅已受到公司開除處分、停發獎金及上海證監局行政處罰等情況,屬於違法行為產生的對其自身不利的後果,與協會的紀律處分無關。

第四,張毅提出的個人主觀意願不影響協會紀律處分的作出。

鑒於以上基本事實、情節和審理情況,根據《基金法》《會員管理辦法》《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規定,協會決定對張毅作出以下紀律處分:加入黑名單,期限為十年。

根據《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規定,如對以上紀律處分決定有異議,當事人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出書面復核申請,說明申請復核的事實、理由和要求。復核期間,上述紀律處分決定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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