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佈《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幹規定》

  為瞭規范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互聯互通)相關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9月30日,證監會正式發佈《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幹規定》(以下簡稱《互聯互通規定》),並於發佈之日起正式施行。

  《互聯互通規定》沿用瞭2014年6月發佈的《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幹規定》(以下簡稱《滬港通規定》)的法律法規適用原則、各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職責等大部分內容。變化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將適用范圍由滬港通擴展至滬港通和深港通;二是明確瞭滬港通和深港通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遵循屬地管理原則,例如,投資者委托香港經紀商買賣深股通股票,需遵守香港而不是內地的投資者適當性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三是為未來貨幣兌換機制的完善預留瞭制度空間。

公開征求意見以來,市場各方積極關註,向我們反饋瞭各類意見和建議。截至2016年9月25日,我們收到來自市場各方的意見和建議33條。總體來看,市場各方對《互聯互通規定》認可度較高,涉及《互聯互通規定》具體條款的修改意見主要集中於香港投資者識別碼機制、名義持有人制度下有關投資者權益等方面,此外,我們還收到一些進一步優化和完善互聯互通機制的意見和建議。

  經認真研究,我們對《互聯互通規定》進行瞭進一步修改完善,最終發佈的《互聯互通規定》與征求意見稿相比,主要變化是考慮到香港市場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尚待建立,故調整瞭征求意見稿中的有關表述。應當說明的是,目前雙方監管機構已就港方積極推進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建設達成共識,待相關制度建立後,港方將按此制度提供有關交易申報涉及的投資者識別碼等投資者信息,以加強市場監管和執法合作,確保兩地市場平穩運行。

  部分意見沒有在《互聯互通規定》中直接吸收采納,其中,有的屬於已在內地或香港相關法律中做出規定的;有的屬於其他監管部門職責范圍,將在其他部委後續規范性文件中予以明確;有的屬於操作性、技術性層面內容,將在滬深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業務規則層面予以規范,或以其他形式予以明確。

  《互聯互通規定》是規范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的重要規章。本規定發佈後,證監會、交易所、結算機構將據此陸續出臺配套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確保深港通順利開通。

  附件:《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幹規定》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就《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幹規定》相關事宜答記者問

  1、問:證監會這次除發佈《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幹規定》外,還將發佈什麼配套文件?

  答:為具體落實《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幹規定》(以下簡稱《互聯互通規定》),我會還將陸續發佈《關於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內原股東配售股份的備案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指引》等公告,分別對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內原股東配售股份、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名義持有人參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投票規則、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與互聯互通等進行瞭具體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也將同步發佈最新制定或修訂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和《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登記、存管、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等相關配套規則。

  下一步,我會還將積極會同有關部委陸續出臺《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配套文件,希望市場各方積極做好參與互聯互通業務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互聯互通順利實施和運行。

  2、問:境外投資者對其通過香港結算持有的滬股通、深股通股票是否享有作為股東的財產權?內地法律是否認可“名義持有人”和“實際權益擁有人”的概念?

  答:《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證券應當記錄在證券持有人本人的證券賬戶內,但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證券記錄在名義持有人證券賬戶內的,從其規定,為證券名義持有預留瞭空間。《互聯互通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投資者依法享有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買入的股票的權益……投資者通過滬股通、深股通買入的股票應當登記在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名下……”,明確瞭互聯互通機制下境外投資者應通過香港結算持有滬股通、深股通股票,而且享有作為股東的財產權。

  3、問:境外投資者對其通過香港結算持有的滬股通、深股通股票如何行使有關權利?

  答:互聯互通架構下,境外投資者作為實際權益擁有人行使股東權利的方式,應當根據香港特區關於名義持有人的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安排。根據香港結算發佈的《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和《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程式規則》,滬股通、深股通股票的實際權益擁有人應當通過名義持有人,即香港結算行使有關股東權利,包括請求召開股東大會、向股東大會提案、在股東大會上投票表決、獲得分紅或者其他投資收益等。

  4、問:境外投資者如何在內地采取法律行動或提起法律訴訟以實現其對滬股通、深股通股票的權利?

  答:對於名義持有制度之下實際權益擁有人提起法律訴訟的權利,內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明確禁止。我們理解,互聯互通機制下,香港結算作為境外投資者的名義持有人,登記為滬股、深股股票的持有人,可以行使相關股東權利、提起訴訟。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果境外投資者可以提供證明其作為實際權益擁有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相關證據,則可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在內地法院提起法律訴訟。

  5、問:香港結算及其參與者出具的滬股通、深股通股票持股證明是否被中國證監會認可?

  答:《互聯互通規定》第三條規定,“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遵循兩地市場現行的交易結算法律法規……”,確定瞭互聯互通交易結算遵守當地市場法律規定的原則。《互聯互通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投資者通過滬股通、深股通買入的股票應當登記在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名下……”因此,如何證明境外投資者是股票的實際權益擁有人,應根據香港特區的法律和相關規則進行安排。相應的,如果香港特區的法律和相關規則認可香港結算及其參與人出具的滬股通、深股通持股證明是境外投資者享有股票權益的合法證明,我會也將尊重這一安排。

  6、問:在互聯互通實行名義持有人制度下,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的認定和披露是以名義持有人為準還是以實際權益擁有人為準?

  答: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5年修訂)》的規定,年報中應當披露報告期末股東總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東名稱等,若持股5%以上股東少於10人,則應列出至少前10名股東的持股情況。目前,A股市場是依照記載於登記結算機構的股東名冊確認股東身份的,也即按名義持有人進行確認。在互聯互通實施期間,以名義持有人披露前十大股東是確保市場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

  7、問:在披露持股5%以上的股東、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方面,是以實際權益擁有人為準還是以名義股東為準?權益變動的信息披露義務主體是誰?是否需要合並計算相關權益?

  答:《證券法》第67條規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時,上市公司需要報告、公告臨時報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並計算。持股5%以上的股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應按照上述規定切實履行權益披露義務。

  根據《互聯互通規定》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投資者通過滬股通、深股通買賣股票達到信息披露要求的,應當依法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因此,通過互聯互通買入內地市場上市公司股票的香港投資者,是信息披露的義務人。

  8、問:根據互聯互通相關規定,單個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上限是10%。在持股比例上限的計算和認定方面,是以名義股東還是以實際權益擁有人為準?境內和境外的上市股是否需要合並計算?

  答: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並計算”。“本辦法所稱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

  根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規定,境外投資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應當合並計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內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在境外投資者申請QFII資格時,應當切實履行持股信息披露和禁止短線交易的有關要求。QFII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並計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同一QFII管理的不同產品的持股情況應當合並計算。

  互聯互通下,境外投資者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切實履行信息披露。

  9、問:資產管理公司或者擁有多傢子公司的集團公司,如何履行權益披露義務?是否需要合並計算子公司在同一傢上市公司中持有的股份?

  答:《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並計算。互聯互通下,資產管理公司或者集團公司按照上述規定履行權益披露義務。

  中國證監會明確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上市公司配股有關監管安排

  為規范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上市公司配股有關活動,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幹規定》,中國證監會對《關於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內原股東配售股份的備案規定》進行瞭修改,進一步明確香港上市公司向內地投資者配股有關事宜。此次修改僅將法律依據由《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幹規定》變更為《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幹規定》,並未對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內原股東配售股份備案具體規定作出修改。

  兩地證監會處理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配股有關事宜將遵循以下三個原則:一是對等原則。具體體現為,關於對方上市公司向本地投資者配股的監管問題,兩地在監管內容、監管方式和監管程序等方面大體相同或相當,一方原則上不單方面額外增加其他監管要求。二是監管相互信賴原則。在不改變兩地市場現行規定的基礎上,上市公司繼續遵守上市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對於對方上市公司向本地投資者配股的,兩地證監會僅在形式上依法進行監管,主要依賴於對方的監管,並建立監管信息協調機制,及時交換和分享有關信息。三是不顯著增加上市公司額外負擔原則。對於對方上市公司向本地投資者配股的,兩地證監會對上市公司提交材料的內容要求基本一致,盡可能簡化程序。上市公司基本無需額外制作材料。

  新聞發言人鄧舸介紹,《關於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內原股東配售股份的備案規定》主要明確瞭香港上市公司通過港股通進行配股的流程、提交材料的形式、審核方式等。香港上市公司配股申請在取得香港聯交所核準後,應當將申請材料、核準文件報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基於香港方面的核準意見和結論進行監督。香港上市公司在提交備案材料時,應當對提交材料的文本效力作出原則性說明,並對投資者權益保護等作出有關承諾。同時,由於技術系統原因,對於香港上市公司供股和公開招股(公開配售),內地投資者在原股東比例內申報,暫不參加港股配股超額申報。

  新聞發言人鄧舸指出,經兩地證監會協商,A股上市公司配股時,亦需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安排向香港投資者配股,並遵循如下流程:

  一是提交申請材料。A股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配股申請材料,中國證監會進行審核,在申請材料基本定稿後,A股上市公司與香港證監會進行聯系,並以“套封”形式向香港證監會提交申請材料。香港證監會於收到申請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流程,並向A股上市公司發出“原則同意授權函”。“套封”主要是指對提交的材料,制作一個封皮,封皮的主要內容包括:股份上市地;明確香港證監會不對提交材料的內容負責;明確投資者應當仔細閱讀招股說明書等相關材料;明確申請材料已由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發表專業意見,並且這些專業意見不可撤回。

  二是中國證監會發放批文。中國證監會自主依法作出是否核準配股的決定。在中國證監會發放核準配股的批文前,若A股上市公司對配股說明書作出重大修改,或是其他申請材料(如會計師、律師意見等)發生重大變化,A股上市公司應及時通知香港證監會提交修改後的申請材料。

  三是路演及確定發行價。A股上市公司獲得中國證監會發出的核準配股批文後,進行路演,並確定發行價格。

  四是募集資金。在確定發行價後,A股上市公司將對外公佈的配股說明書,加蓋套封,連同一份簡短的關於批準登記的“申請函”,提交香港證監會。香港證監會據此向香港公司註冊處發出關於批準登記的“證明書”。A股上市公司持該“證明書”,以及經套封的配股說明書,送交香港公司註冊處進行登記,然後辦理後續資金募集相關流程。

  新聞發言人鄧舸強調,A股上市公司向香港證監會提交申請材料的內容,應當與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申請材料一致,無需對申請材料作額外調整或補充,無需另行在香港聘請律師、會計師等,無需將申請材料轉換為繁體中文版或英文版。香港證監會將豁免A股上市公司繳納授權費(目前為1.5萬港元),但A股上市公司仍需向香港公司註冊處繳納登記費(目前為1415港元).

  此外,由於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股票買賣時間會受內地與香港公共假期的影響,兩地上市公司應征詢對方中央結算機構對配股發行時間安排的意見。

  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下一步,兩地證監會將根據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上市公司配股實踐情況,進一步完善有關監管安排,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確保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平穩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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