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中,多數投資者對股價單日漲幅或振幅過大的股票有較高警惕性,認為如果沒有利好的公告或政策性利好信息,漲幅或振幅較大的股票中存在市場操縱行為的嫌疑較大。而對於單日漲幅或振幅不大,但在一段時期內走出漂亮上漲趨勢的股票,其交易中是否存在市場操縱行為,卻不容易辨別。不少投資者存在這樣的疑問:如果隻是連續買入賣出一隻股票,對單日的股價沒有明顯的影響,也可能構成市場操縱行為嗎?以下一則案例可以解答這個問題。
2015年7月10日至8月28日,股票“X”的K線走勢詳見下圖:
一個多月時間內,股票“X”的股價連續上漲,是公司價值被發現,還是交易另有故事?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書揭示瞭該股上漲的原因:
中鑫富盈是一傢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投資顧問運營“A信托——宏贏206號”等11個證券賬戶,實際投資決策由李某某負責;吳某某控制“A信托——鳳凰花香二號”等18個信托賬戶和4個個人賬戶。中鑫富盈和吳某某合謀,一起交易股票“X”謀利。在7月10日至8月28日的35個交易日內,中鑫富盈和吳某某控制的賬戶每日並未明顯觸發拉抬、打壓、虛假申報等短線操縱行為的指標,但通過相關交易行為,竟分別盈利1.47億元和1.74億元。證監會認定中鑫富盈和吳某某控制賬戶進行交易的違法行為包括:
1、連續交易
買入數量占市場成交量超過10%的有25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18個交易日,超過30%的有6個交易日。
買入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有29個交易日,超過5,000萬元的有12個交易日,超過10,000萬元的有6個交易日。
賣出數量占市場成交量超過10%的有13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7個交易日,超過60%的有2個交易日。
持有股票“X”占其流通股超過10%的有13個交易日。
2、在實際控制的賬戶間交易
在其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股票“X”712萬股,占市場成交量比例超過5%的有5個交易日。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瞭兩類市場操縱行為,分別為“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以及“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行為。此案例中,中鑫富盈和吳某某同時實施瞭該兩類行為。連續交易操縱實施的期限一般較長,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間交易實際並未轉移股票的所有權,僅制造交易活躍的假象。與拉抬打壓等短線操縱行為相比,連續交易操縱和在實際控制的賬戶間交易操縱的行為隱蔽性更強,需要仔細分析判斷才能識別出違法行為。
投資者進行市場投資時,應遵從符合價值規律的理性投資方式,結合市場、行業和公司的情況進行冷靜分析,警惕被市場操縱者制造的交易活躍、緩慢上漲的虛假繁榮蒙騙,造成投資損失。拾荒網,你的炒股專傢